◆墊付國內票款
一、目的:
本行為適應工商企業信用交易需要,便利其經營業務過程所短期性、經常性資金之週轉,及協助買賣雙方順利完成正常之交易。
二、借款用途與對象:
凡依法登記之公司行號,及依營業稅法免辦營業登記之事業或個人之事業,其財務、業務正常,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者,得提供國內應收遠期票據為還款財源,申請在票載付款日前,先行墊付局部票款。
三、融資票據:
申請墊付國內票款之票據,應以基於商品在國內之銷售、出租、或在國內之銷售、出租、或在國內提供服務等實際交易行為所得,且票信良好者為限。
凡無實際交易為基礎之票據,或票據之票信不佳,或發票人有退票,拒絕往來等情事者,銀行均不得受理。
企業向銀行請求付國內票款之票據,於申請當時已到期,或已逾票載發票日者,以交由銀行代收(外埠支票),或逕自提示,或委託銀行交換提票兌領(本埠支票為原則)。
匯票、本票之使用逐漸增加,若客戶以面額較大之匯票、本票申請融資,銀行可以貼現方式辦理,惟若客戶所供之本票、匯票面額小,張數多且到期日長短不一者,銀行則可以墊付國內票款方式辦理。
四、貸款期限:
本貸款每筆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八0天,而辦理分期性付款之融資時,得視實際需要,酌予放寬融資期限。
五、貸款額度:
銀行對企業辦理墊付國內票款,得按企業實際週轉需要,預先核定墊付總額度,並准予企業在核定額度內循環動用。核定額度有效動用期限,應經常檢討,通常以一年為原則。
對開業不久或籌備中之企業,得參酌企業信用情形,營運計畫及預定賒銷條件等,預估其一年內的營業額,據以核定其墊付國內票款總額度。 ★銀行保留核貸與否權利。 |